职工辞职后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2013-06-13 09:55 点击量:2601 来源:未知
崔某原系某县一家纺织公司职工,2011年11月底,纺织公司为了吸引职工、增加职工待遇,为全体职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受益人为职工本人。2012年4月,崔某辞职。同年7月12日,崔某散步时被刘某驾驶的汽车撞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崔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则称,由于崔某已从纺织公司辞职,纺织公司对其已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因已无可保利益而不应再承担赔付义务。
评析:《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等。本案中,崔某原系纺织公司的职工,工作期间,纺织公司作为投保人,对崔某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崔某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法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另外,人身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无须再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故崔某从纺织公司辞职后,该人身保险利益的变化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不得以崔某辞职、原单位已对其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拒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