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双倍工资为啥被驳回?
2013-06-14 10:05 点击量:2599 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现实中,一些农民工索要双倍工资的诉求往往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什么?
【案例】 杨茹怡是某公司招聘的20名员工之一,公司曾数次通知这批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它19名员工都与公司签订了合同,而杨茹怡既未与公司签合同,也未明确表示拒签。
2013年1月,公司书面通知将解聘杨茹怡,杨茹怡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由于遭到公司拒绝,杨茹怡遂提起诉讼。不料,法院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有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其适用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当归咎于用人单位。本案中,该公司在一个月内数次要求与杨茹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杨茹怡始终没当回事,最终责任在她,而公司并无过错。公司有拒付双倍工资的权利,也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郭春芳与某公司口头约定:每天抽1~3小时对该公司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工资按30元/小时计算。一个月后,因公司另外觅得网管高手,遂将其辞退。心存不服的郭春芳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法院并未采纳。
【点评】 郭春芳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就公司与郭春芳之间的用工性质而言,当属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公司未与郭春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双倍工资的支付仅仅局限于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郭春芳无权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
【案例】 2011年6月,汤萍在某公司就职,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2月,汤萍因连续迟到3次,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汤萍明知可以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基于解除劳动关系错在自已,却不好意思索要。
2013年3月,汤萍偶遇公司经理并发生口角后,一怒之下,旧事重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先后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驳回。
【点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指出,对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汤萍早在2012年2月就已知可以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却没有索要,一年之后才旧事重提,并不属于“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决定了其权利只能“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