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别人名义上班单位未提异议 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2013-08-23 10:03 点击量:2094 来源:山东工人报
近日,一起因借别人名义上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家属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在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处理。
王某原系郯城县某单位职工,具体从事垃圾清理工作。2013年初,因王某有事不能继续工作,经与其亲属宋某协商约定,由宋某接替其工作。2013年4月,宋某正式接替王某从事垃圾清理工作。宋某在领取工资时仍使用以王某名字开户的工资发放卡。在宋某工作期间,单位工作人员曾多次到其工作现场巡视检查。2013年6月18日,宋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宋某虽非该单位直接招用的劳动者,但宋某自2013年4月接替王某工作直至2013年6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期间,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工作地点,均是严格按照单位要求所为,单位多次到工作现场进行巡查,均未对宋某的行为提出异议,应视为单位已经默许了宋某到岗工作的事实。因此,宋某与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最终,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宋某与郯城县某单位形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