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同工同酬”是公信力自残
2013-09-03 10:30 点击量:2083 来源: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同工同酬作为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一条原则,现实中的同工同酬,却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这样的规定显然不能叫同工同酬,更像是在玩文字游戏,是对政府公信力的自残。更让人不解的是,即使同工同酬被打了折扣,人社部还要为此穷尽说辞,非要将同工同酬扣上有条件的“帽子”,如此做法不得不让人们对人社部存在的意义产生质疑。
在要求同工同酬的问题上,早在1995年1月正式实施的《劳动法》第46条就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直到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至今,同工同酬依然没有很好地落实,出现这样的结果与包括人社部在内的相关部门有直接关联。如果说18年过去了,同工同酬还仍然停留在口号上,还要多少个18年才能实现?同工同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各地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而从人社部的辩解中可以看出,倘若法律法规的执行不拿出“杀手锏”,劳动者的权益就不可能得到更多保障,试问这些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事例还少吗?其间却鲜有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为此担责,按此推断,同工同酬迟迟无法落地的原因已一目了然。
同工同酬遭遇部分央企反对,理由是有一家央企集团算账称,其当年全行业利润是300多亿元,如把其劳务派遣职工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保险和福利就会吃掉近260亿元的“利润”。反过来说,劳务派遣职工只是央企的一小部分,更多的央企员工每年要吃掉多少亿元的“利润”,能否有一本“明白账”?作为央企本应带头践行法律,主动实现同工同酬,现实中的央企却个个有自己的“小算盘”,政府部门惧怕央企,执行法律都得看央企的脸色,也道破了当前改革的艰难。
说到底,同工同酬如同一张社会试纸,它的存在考验着政府公信力的成色和法律的底色。放在广大劳动者身上,它直接反映出社会的公平正义距离普通民众有多远,值得警醒与深思。(林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