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医疗期内 单位解除合同违法
2013-11-04 12:02 点击量:2196 来源:扬子晚报
杨女士:我儿子在一水泥厂工作了十七年,今年因为精神病在医院治疗,在治疗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时,单位发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终止了与我儿子的劳动关系,出院回家后我儿子因这件事导致精神病加重,在家里自杀,请问像我儿子这种情况单位能不能将他开除?现在我做为他的母亲能不能要求单位作相关的赔偿?
朱律师:根据你所表述的这个情况,单位是不能在劳动者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做为他的近亲属是可以要求单位对你进行相关赔偿的。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者在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张先生:我的公司(私营企业)一员工在客户服务部从事公司机械配件的进、出库管理工作,现在公司察觉配件库存数量有差异,经调查核实清点后,公司库存配件数量缺失的价值大约有近两万元,我们能不能追究他的责任并要他赔偿?
朱律师:如查证属实你可以报案追究该员工的刑事责任并可以要求他对该缺失的货物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检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职务侵占案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所以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该员工的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你仍可以追究该员工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