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言论不当也成解聘理由?常德市总提供法援员工获赔1.5万元
2013-11-18 14:13 点击量:1959 来源: 中工网——《湖南工人报》
员工言论不当,也成解聘理由?
常德市总提供法援 员工获赔1.5万元
「案例」
这几天,邹远刚一直忙着找新工作。几个月前,他被当时所在的常德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以发表了不适当言论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幸亏常德市总工会为我提供了无偿的法律援助,让我拿到了经济补偿,否则这段时间我的生活会过得很艰难。”邹远刚说。
事情还得从今年初说起。
今年1月,邹远刚与该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4月下旬,物业服务公司以邹远刚发表不适当言论为由,依据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出了与邹远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拒绝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当时我只是和几个同事在一起讨论,公司是否替我们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事情,我并没有指责公司,更没有发表什么辱骂公司、影响公司形象的不适当言论,更别提对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邹远刚向记者回忆起事情的起因。
让邹远刚没想到的是,就在他和同事聊完之后的几天,就被公司负责人叫到了办公室谈话,说是经过调查,公司认为他的言论属于散布不当信息,给公司的名誉和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当时他们要我自己承认,但我根本没有说指责公司的任何话,所以我拒绝了他们提出的要求。”邹远刚说。
当天下午3点,邹远刚再次被叫到办公室,摆在他面前的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中认定邹远刚发表了对公司不利的言论,且其拒不承认,“据此经公司研究决定,认为其行为已经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决定即时起解除劳动合同”。
莫明其妙被解除了劳动合同,邹远刚当然不服。于是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工资差额。因为邹远刚经济困难,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同时,他也向常德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在核实了邹远刚的相关情况后,常德市总工会特指派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张进千律师担任邹远刚的代理人。
接受指派后,张进千律师对掌握的证据进行认真分析,他告诉邹远刚,物业服务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中,张进千向物业服务公司说理说法,在听取了张进千律师的调解说明后,该物业服务公司也意识到与邹远刚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足,于是主动与邹远刚协商,希望通过调解结案。
在常德市总工会和法援律师的积极介入下,经多次协商,邹远刚和物业服务公司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物业服务公司按约定支付邹远刚经济补偿金等款项1.5万元。
「说法」
在采访中,张律师向记者详细解释了物业服务公司的违法之处:“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依据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但该公司与邹远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发表不适合的言论就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该公司所谓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没有公示,发表不适合的言论就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规定本身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最重要的是,物业服务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邹远刚发表了不适合的言论,以邹远刚发表不适合的言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本没有事实依据。”
张进千告诉记者,这起维权案件是他首次接触到的以不当言论引发的劳资纠纷,虽并不常见,但也应引起劳动者的警惕。
他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把“通过刊物、新闻媒体、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发表、散布有损公司形象和权益的言论”视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并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是有违《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围绕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定的,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无关的内容不应规定在劳动合同中。
一般说来,如果劳动者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没有故意捏造事实败坏用人单位名誉和形象的主观故意,那么劳动者的行为就不构成民事侵权。而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认定的事实作出判决,公民个人或用人单位是无权作出决定的。由此对用人单位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后果,也就不能由反映情况的劳动者承担。亦即,劳动者在法定范围内发表言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宪法和法律之外,任何人无权限制和剥夺劳动者的言论自由权。
张进千同时表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真实有效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如果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不能单方面做决定。(本报记者 曾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