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用工不规范 用工40天赔偿万元
2013-11-21 10:29 点击量:203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景德镇一物流公司雇用驾驶员,因为用工不规范,被员工起诉到法院。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仅仅用工40天,就赔偿该员工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支付的工资以及未按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等共计10000元。
2012年12月23日,因公司业务需要,江西省景德镇某物流公司将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蒲某招聘为公司的大货车驾驶员,主要在重庆市从事物流工作。为方便辞退员工,该物流公司一直不与蒲某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蒲某购买社保。
2013年2月7日,该物流公司车队负责人让蒲某回家过年,并告诉蒲某节后等通知上班,但春节过后,物流公司一直没有通知蒲某上班。2013年3月,蒲某到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却是公司已经不需要驾驶员了。2013年5月,蒲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没有提供物流公司的基本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不予受理。
2013年7月,蒲某将该物流公司起诉到重庆市长寿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付未付的养老保险费60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000元,支付之前未发放的工资以及未按时发放工资的赔偿金16000元,合计42000元。
审理中,该物流公司承认自己用工不够规范,但认为蒲某的索赔金额过高,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支付赔偿金。
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物流公司向蒲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养老保险费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0元、未支付的工资以及未按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2000元,合计10000元。
据悉,与蒲某有相同遭遇的还有董某、黎某、罗某、彭某四位驾驶员,近日,他们也分别从该物流公司获得了265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