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不成 保洁员遭公司反诉 仲裁诉讼 事情还未了结
2013-12-19 11:01 点击量:3356 来源: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物业公司拖欠保洁员两个月工资,讨薪不成,反遭物业公司起诉:要求15名保洁员支付公司服装费、专项培训费、设施设备等各项损失4700元。12月16日,遂宁市有关部门通报了该案,在工会律师的努力下,4名保结员已拿到了欠薪,11名保洁员赢得了一审判决。
讨要工资,15名保洁员遭反诉
今年3月,遂宁某物业服务公司段某某、姚某某等人向遂宁市总工会请求法律援助。她们称,物业公司拖欠了她们15名保洁员今年1月至2月的工资,拖欠金额为3200元至4000元不等。事后,她们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在讨薪无果的情况下,她们离开了公司。遂宁市总工会指派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玉成帮助追讨欠薪。
正值律师收集证据状告公司时,某物业公司向遂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解除15名保洁员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公司服装费、专项培训费、设施设备等各项损失4700元。
很快,该仲裁委对段某某等4名保洁员的劳动仲裁给予立案受理。姚某某等11名保洁员因年龄已超过女性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不予立案受理,该公司又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起诉至船山区人民法院。
证据不足,公司诉求均被驳回
“由于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在先,段某某等4名保洁员有权解除与该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她们讨要工资,有法可依!”黄玉成在仲裁中表示。
今年4月12日,遂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段某某等4名保洁员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并给公司造成其经济损失,遂驳回公司的仲裁请求。
在庭审中,物业公司承认拖欠姚某某等11名员工工资报酬的事实,但以11名员工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必须扣除高额罚款,否则不予支付。今年8月2日,船山区人民法院以“该案无法调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依法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服装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及损失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事实为由,依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4人拿到欠薪,11人赢得一审
今年5月和7月,段某某等4名保洁员及姚某某等11名保洁员分别向遂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船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和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足额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最终,段某某等4名保洁员与物业公司达成和解,拿到了她们的工资。
然而,姚某某等11名保洁员的案子,经过法院两次开庭审理,物业公司仍坚持要扣除员工高额罚款,未能达成庭前调解。今年8月22日,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支持姚某某等11名保洁员的诉讼请求。
目前,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1名保洁员能否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