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领导未置可否 公司解除合同被判赔偿
2012-09-25 14:25 点击量:276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南京9月25日电(吴丹 朱晓颖)员工在结婚请假未得到领导的明确意见的情况下离岗休假,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损失。2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被告华禹公司给付原告傅某工资8898.55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2743元。
2003年5月,傅某进入华禹公司工作。2011年8月22日,傅某因结婚向华禹公司请假,并向公司递交了请假条,请假条中请假原因一栏为注明“婚假(婚假5天、请假9天)”,请假天数一栏为“14天”。部门经理马某在请假条上签署“同意请假,工作已安排。”但是请假条副总经理意见及总经理意见二栏均空白,傅某将请假条交给华禹公司。此后傅某自8月26日起未出勤。同年9月3日,华禹公司发出公告和违纪离职证明,主要内容为傅某在未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2011年8月26日起未到公司上班,至2011年9月3日连续旷工9天,依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傅乐华作自动离职处理,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傅某与华禹公司交涉未果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华禹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华禹公司支付傅某工资、加班工资共计8898.55元,驳回了傅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审理中,华禹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11年8月1日《公司考勤制度》及2011年7月26日傅某签名的《公司制度学习登记表》。考勤制度规定请假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3天以上做自动离职处理。华禹公司据此认为与傅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公司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