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地合同提前终止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须付补偿
2013-12-25 11:33 点击量:1449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李先春:我是北京市郊区一位农村户口的居民。几年前,耀顺福利包装公司到我们村来建厂,他们在跟大队签订的租地合同中承诺,帮助解决一部分村民的就业问题。2005年3月,大队推荐我到包装公司应聘。经考试合格后我正式上班,按月领取工资,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过社保费。今年5月底,大队通知包装公司,政府要征地拆迁,租地合同将提前终止,包装公司就让我们这个村的职工全都回家了,而别的职工却照常上班。我们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金,但他们说我们是大队派去的,属于劳务派遣工,由大队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包装公司这种说法对吗?
刘仁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管理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从您的具体情况来看,村委会(即大队)是您所在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机构,您身为一位村民,村委会并未与您签订过劳务派遣合同,他们推荐您到包装公司应聘与被派遣去工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您到包装公司工作是经过考试合格才被聘用的,后来又一直在那里上班,并按月得到工资,直接受该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尽管包装公司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但您与这家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以,经济补偿应由包装公司向您支付。
李先春:包装公司说租地合同因征地拆迁要提前终止,他们不租村里的土地后,就跟我们这些村民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也不用给补偿,是这样吗?
刘仁午:提前终止租地合同是你们村委会与包装公司之间的事,虽然你们一些村民在这家公司工作,但征地拆迁与你们职工没有必然联系,单位以提前终止租地合同为由与你们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所以,包装公司应该向您支付经济补偿。若单位拒付,您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